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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。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,不得在中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。
一、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
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,至2010年底以前,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,按17%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,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%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。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,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,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,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。
二、软件产品登记需要的条件
软件产品的登记首先应具备两个前提,即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。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;或者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。
三、软件产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
1.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2.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;
3. 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材料;
4. 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;
5.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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